白山市气象局法定职责 |
发布时间:2021-01-07 信息发布人:市气象局 |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订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气象综合观测业务运行的监控、质量控制职能,提高综合观测数据质量、数据汇集、评价和观测产品制作的水平。 3. 负责多轨道预报预测业务工作,不断丰富预报产品,提高业务指导能力。 4.负责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职能。负责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强化重大气象灾害全过程的灾前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恢复评估工作;强化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完善联动机制。 5.负责加强气象公共服务职能。改善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建立畅通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 6.负责加强探测技术、装备、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职能,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7.负责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和气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与多轨道业务及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新知识、新技术培训。 8.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10.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11.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2.负责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3.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对县(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4.负责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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