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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音像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信息发布人:市气象局

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音像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管、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设备,不得自行保管。

第三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程序终结后30日内,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第五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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