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音像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管、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设备,不得自行保管。 第三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程序终结后30日内,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第五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音像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管、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设备,不得自行保管。
第三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程序终结后30日内,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第五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