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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气象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27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气象局

吉林省白山市气象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序号

法程

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1

危害气象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气象探测场地、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以及擅自移动气象探测仪器、设施、标志的。

4.《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危害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的;

4.《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二、雷电防护管理类

序号

法程

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3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4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5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1.《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与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与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6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1.《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2.《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三、升放气球管理类

序号

法程

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7

未经批准

擅自升放

气球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情节

较轻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警告

8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情节

较轻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警告

9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

标志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情节

较轻

一次升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

警告

10

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情节

较轻

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未按规定报告

警告

11

在规定的

禁止区域内

升放气球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情节

较轻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警告

12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不予处罚

13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不予处罚

14

未指定专人值守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15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

气球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四、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序号

法程

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16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4.《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6.《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17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传播虚假气象信息或者在传播时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随意取舍、更改的;

(五)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18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任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19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20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21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22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情节

轻微

更改除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外的气象预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警告

23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情节

轻微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不予处罚

 

五、气象数据管理类

序号

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24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进行工程设计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未按规定使用气象参数和气象资料的。

情节

轻微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25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情节

轻微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26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基础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情节

轻微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27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情节

轻微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28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情节

轻微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29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情节

轻微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备注:25-29项中有关数据级别的范围如下:

二级:主要是指当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坏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对国家安全不造成危害,对气象业务安全造成轻微危害,对公共利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轻微或者中等危害的气象数据。这类数据主要由气象服务数据、预报预测预警数据和产品数据构成,也包含了部分原始数据。


六、其他类

序号

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30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情节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警告

31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情节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警告

32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情节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警告

33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

作业设备

未备案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情节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警告

34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无关

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情节

较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警告

35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36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37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情节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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