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山市国动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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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 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县级 |
白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各县(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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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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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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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拆除2000㎡(含)以下人防工程的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县级 |
白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各县(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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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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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改革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下放和委托下放26项行政许可事项。 |
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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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警报器迁移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县级 |
白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各县(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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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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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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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县级 |
白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各县(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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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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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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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市、县级 |
白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各县(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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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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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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