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不修建、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 |
限期内,能积极主动整改,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修建、补建或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不能修建、补建的,应当按照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逾期不修建、补建或者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按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
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2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 |
限期内,积极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按期整改后人民防空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3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 |
限期内,积极主动整改,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侵占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 |
限期内,积极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整改后人民防空工程达到原设计防护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5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 |
限期内,积极主动整改,恢复原状,未对人防工程使用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四)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6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 |
限期内,积极主动整改恢复原状,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联络、警报发放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