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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1-05     信息发布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及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不断促进科学、精准、规范执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计划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全面排查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敏感区域的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提升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核查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检查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环保税缴纳等合规情况。检查危废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非法倾倒、转移行为。 

  3.推动建立“源头预防、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针对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的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核查。 

  三、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计划制度,对提升执法计划性、减少执法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要严格落实检查计划备案相关要求,按计划开展“夏日攻势”“秋冬会战”等系列专项行动,对于临时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务等,及时调整执法检查计划并备案。 

  (二)持续优化执法方式。严格落实“日常不扰、无据不查、轻微不罚”要求,控制检查频次和规模,统筹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推行非现场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实施宽严相济的“服务式执法”,审慎实施行政处罚。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加强部门联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执法能力,运用在线监测、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典型案例,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民参与环保的氛围。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初审:王宝宇    复审:姜虹宇    终审:王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