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水务局取水许可证转让办理指南 |
发布时间:2020-05-27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水务局 |
白山市水务局取水许可证转让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 子项目5:取水许可证转让 二、实施主体:白山市水务局 咨询电话:3221970(白山市水务局驻政务大厅窗口) 监督电话:3255506(白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材料 1、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关于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申请,1份,A4纸,申请人自备); 2、双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A4纸,申请人自备); 3、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A4纸,申请人自备); 4、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1份,A4纸,申请人自备); 5、原取水许可证(原件,申请人自备)。 申请材料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3、《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四、受理条件 取水许可证需转让,向原取水许可证发放机关提交申请。 受理条件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依据):不含不计时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办理责任人 受理:时限1天,行政审批科,王玉琪(地点:市政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审核:时限11天,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孙明海 办结:时限1天,行政审批科,王玉琪(地点:市政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八、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九、审批结果名称:取水许可证 十、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一、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十二、设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三、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时间内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文送达申请人,并将许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取水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责任。 十四、责任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二)取水计划执行情况; (三)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运行情况; (四)排水水质达标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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