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水务局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办理指南 |
发布时间:2020-05-29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水务局 |
白山市水务局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子项目:申请河道采砂许可 二、实施主体:白山市水务局 咨询电话:3221970(白山市水务局驻政务大厅窗口) 监督电话:3255506(白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材料 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2.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签署的有关协议 3.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4.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律依据: 《吉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河务〔2018〕172号)(十)采砂业主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应向申请采砂河段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 2.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吉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河务〔2018〕172号)(九)采砂管理合同应明确采砂业户当年砂石开采的品种、范围、采量、控采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线路、弃料处理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恢复河貌等方面必须采取的具体可行措施。 四、受理条件 1.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妨碍河道行洪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河道采砂五年规划等专业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 3.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受理条件法律依据: 吉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河务〔2018〕172号) 一、河道采砂管理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以确保防洪安全、环境安全、国土安全、供水安全、渔业安全为前提,做到强化保护与保障需求相结合。 (二)坚持依法管控,以不断强化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为基础,做到规范开采与全面清理非法开采相结合。 (三)坚持属地管理,以谁管河道、谁管采砂为原则,做到权利与责任相结合。 (四)坚持科学管理,以规划、计划为准绳,做到开采数量与开采方式双控相结合。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含不计时环节。 七、办理责任人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科,王玉琪(地点:市政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白山市河道管理处 陈树海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科,王玉琪(地点:市政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八、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九、审批结果名称:吉林省河道采砂许可 十、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 十一、是否收费:无 十二、设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十三、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准予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三、责任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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