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山市水务局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审查办理指南 |
| 发布时间:2020-06-01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水务局 |
白山市水务局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审查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审查 二、实施主体:白山市水务局 咨询电话:3221970(白山市水务局驻政务大厅窗口) 监督电话:3255506(白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申请文件; 2.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材料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受理条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受理条件法律依据: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含不计时环节。 七、办理责任人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科,王玉琪(地点:市政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白山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科 赵宝金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科,王玉琪(地点:市政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八、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九、审批结果名称:关于XX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十、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十一、收费项目:无 十二、设定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第五条第三款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十三、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审查的条件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开始受理,发出是否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申报条件、国家和省里投资政策方向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符合申报条件、符合国家和省里投资政策方向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列入审查委托计划转相关单位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起草或委托起草审批文件草稿,经会议讨论起草审批文件;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审查;不予批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审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十三、责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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