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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02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水务局

  白山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       

  二、实施主体:白山市水务局 

  咨询电话:3221970(白山市水务局驻政务大厅窗口) 

  监督电话:3255506(白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单; 

  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 

  3.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4.年度投资计划或者建设资金落实文件; 

  5.监理合同或者监理招标报告书; 

  6.图纸交付合同(协议); 

  7.涉及移民征地安置落实(计划)文件; 

  8.招标代理协议; 

  9.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 

  申请材料法律依据: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水建管〔2017〕6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招标前,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法人向相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单1份; 

  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1式3份; 

  3.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年度投资计划或者建设资金落实文件; 

  5.监理合同或者监理招标报告书复印件1份; 

  6.图纸交付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7.涉及移民征地安置落实(计划)文件复印件1份; 

  8.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9.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四、受理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受理条件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办理时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含不计时环节。 

  七、办理责任人 

  即办件 

  八、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九、审批结果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书 

  十、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十一、中介服务:无 

  十二、设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十三、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备案责任:进行备案,并告诉当事人。   

  十三、责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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