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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水务局河道清障
发布时间:2020-06-08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水务局

  白山市水务局河道清障 

    

  一、事项名称:河道清障 

  二、处罚主体:白山市水务局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四、责任事项(按环节分解):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正在从事的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前,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 

  4.处置责任:代为治理前,催告当事人自行治理,当事人能自行治理的,停止代为清理;代为治理时,作出决定的水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5. 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间范围;情况复杂的,经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范围。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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