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监督检查 |
白山市统计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统办字〔2020〕49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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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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