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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3-14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统计局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监督检查 白山市统计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2.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统办字〔2020〕49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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