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白山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葛倩如
住所(住址):白山市浑江大街1806号
2019年10月14日10时26分,白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仲韬(220604670)、张晨(220604757)、宋懿航(220607226)在对白山市浑江大街1806号白山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告知负责人我们对你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旅行社证照齐全,正在营业。在检查旅行社给旅游者开具的收款收据中,对照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发现5月8日集安一日游9人、5月10日丹东2日游1人、5月11日集安一日游19人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签订旅游电子合同,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14日,白山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倩如委托韩东来接受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询问,承认了5月8日集安一日游9人、5月10日丹东2日游1人、5月11日集安一日游19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对于白山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白山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山市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0807210309000094847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于2020年8月25日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