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冲浪电脑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2206020000035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唐永辉
住所(住址等):白山市浑江大街13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4月7日,收到白山市新建分局(白
山新公函【2023】1号)移交关于建议吊销白山市浑江区冲浪电脑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函,该场所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
1 1 月 1 日,2023年3月5日,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有效身
份证件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处罚了3次,我支队执法人员根
据新建分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白山市浑江区冲浪电脑法定代表人唐
永辉的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有效
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白山市浑江区冲浪电脑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
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白山市浑江区冲浪电脑:吊销《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 日 内 向 白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吉 林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
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