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地球村网络休闲广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2206020000032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唐永辉
住所(住址等):白山市浑江区建银小区1号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6月23 日10时10分至10时30
分,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晨(证件号:
07060021757)、闫晓亮(证件号:07060021123)、钟文博(证件号: 07060021015)在对白山市浑江区建银小区1号楼地球村网络休闲广 场检查时,发现A036、A037 两个电脑机器有2名上网人员未按规定 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 出如下处理:当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负责人三日内到白山市文 化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6月26日,白山市浑江区 地球村网络休闲广场法定代表人唐永辉到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
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白山市浑江区地球村网络休闲广场未按规 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内容)参照《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场 所初次违法,决定给予白山市浑江区地球村网络休闲广场: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0807210309000094847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 内 向 白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吉 林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 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 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