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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文广旅局对白山市浑江区馨元网络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5-29     信息发布人:市文广旅局

 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馨元网络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220602054071357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郭元香 

  住所(住址等):白山市浑江区二针新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6月23日10时30分至10时00 

  分,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晨(证件号: 

  07060021757)、闫晓亮(证件号:07060021123)、钟文博(证件号  07060021015)在对白山市浑江区二针新区馨元网络检查时,发现 B29 电脑机器有1名疑是未成年人正在上网、登记上网信息显示为: 高宇歌未满十八周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 做出如下处理:当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负责人三日内到白山市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6月26日,白 山市浑江区馨元网络法定代表人郭元香到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 

  法违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白山市浑江区馨元网络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参照《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 白山市浑江区馨元网络: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山市罚 没业务管理处0807210309000094847 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山 市 人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 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 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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