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林嘉合康顺商贸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220600MAC8CHT96H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珈霖
住所(住址):白山市体育场综合楼小区1号楼 一 层
根据旅游者投诉举报吉林嘉合康顺商贸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开展旅游行社业务 的线索,2023年4月25日,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其位于体育场综 合楼小区1号楼一层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开 展旅游宣传、招徕业务,你(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旅游证照,现场负责人李珈霖未 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资料证明:
1. 《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时
间、地点、携带资料等);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吉林嘉合康顺商贸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
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李珈霖所作陈述的证明效力);
4. 《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2023年4月25日9时许,当事人未经许
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行为)。
吉林嘉合康顺商贸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处理中,综合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机关 执法、调查等情节,经集体讨论决定,现对你(单位)作出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元);2.具体责任人员李珈霖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市罚没 业务管理处0807210309000094847白山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文
化和旅游厅或者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
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
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