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小珂计算机外接设备销售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 伟
住所(住址等):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星光大道对过
(违法事实和证据);: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浑 江区小珂计算机外接设备销售店”未办理《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在出示执法 证件后,告知当事人现场对你场所进行检查,同时发现该场所擅自刻录光盘及车 载 U 盘,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之 规定,暂扣230张未出售光盘和车载U盘11个,并告知当事人现我支队接受调 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调查 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一 份(白)文综检(勘)字〔2023〕002号,证 明2023年5月10日10时09 分至2023年5月10日10时55 分检查发现“翰 林书苑浑江区小珂计算机外接设备销售店”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2:《调查询 问通知书》1份: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时间和地点;3:《调查询问笔录》 1份:对负责人王伟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4:《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物 品先行登记保存1份,证明对当事人物品保存方式、地点、期限、物品名称和数 量。5:《视听资料取证文书》1份:证明现场检查主要情况拍摄1份;6:《书证
取证文书》1 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人的身份情况。
(处罚理由和依据);白山市“浑江区小珂计算机外接设备销售店”擅自从事 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依 据《音像制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决定给予“浑江区小珂计算机外接
设备销售店”两千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白山市“浑江区小珂计算机外接设备 销售店”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规定。决定给予“浑江区小珂计算机外接设备销售店”两千元整(2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白山市“浑江区小珂计算机外接设备销售店”,擅自从事音像制品 制作经营活动,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浑江区
小珂计算机外接设备销售店”两千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 0807210309000094847 白山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文 化和旅游厅或者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
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 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