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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文广旅局对白山市浑江区悠米电竞馆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23     信息发布人:市文广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004

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悠米电竞馆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220601200037)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268695924X7)        

法定代表人:吴彦泽                                                

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三委一组

20249291420分至1440分,白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晨(证件号:07060021757宋懿航(证件号:07060021226对白山市浑江区悠米电竞馆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悬挂上墙,现场有上网人员,其中34号、35号电脑有人员上网,执法人员查看消费终端发现34号、35号无身份信息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之规定,执法人员对未核对、登记上网信息的34、35号上网人员及收费系统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吴彦泽当场进行了确认并签字。

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予以立案,2024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白文综调通字2024004),2024年9月30,当事人吴彦泽到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2024年9月30日在营业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并对5张现场取证照片再次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决定给予白山市浑江区悠米电竞馆: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