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文综罚字〔2024〕006号
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馨元网络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220602054071357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郭元香
住所(住址等):白山市浑江区二针新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9月29日15时10分至15时21分,白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闫晓亮(07060021123)、宋懿航(证件号:07060021726)在对白山市浑江区二针新区馨元网络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现场有上网人员,其中39、40、46电脑机器有3名上网人员未能出示身份证,在身份认证系统上也未找到其上网人员身份信息。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之规定,执法人员对未核对、登记上网信息的39、40、46号上网人员及收费系统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郭元香当场进行了确认并签字。2024年10月9日,白山市浑江区馨元网络法定代表人郭元香到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白山市浑江区馨元网络接纳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参照《吉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白山市浑江区馨元网络: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