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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文广旅局对导游宋昕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16     信息发布人:市文广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白)文罚字〔2024007

当事人:宋昕泽

证件、证照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220602*******1518 导游证LZ38861C

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四委四组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0日,白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收到海林市人民法院关于宋昕泽强迫交易案判决情况的通报,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黑1083刑初93号。

2024年1月30日,导游员宋昕泽在哈尔滨广瀚宾馆带领45名游客乘坐车牌号为黑AL3046的旅游大巴车由哈尔滨出发前往亚布力、雪乡进行旅游。车辆途经平山服务区至亚布力的高速路时,导游宋昕泽在大巴车上以介绍东北风土人情为由,向游客宣传东北土匪文化,并向游客传达东北人脾气火爆,经常和游客会发生冲突,向游客营造东北治安管理差的氛围,之后宋昕泽开始向游客推荐亚布力至雪乡沿线的每人1680元游玩自费项目,如果不购买,就让游客下车离团不要继续跟团。期间,车辆行驶至服务区等地其他游客下车时,宋昕泽将游客伍某、林某、孔某、等堵在车内不让下车,要求购买自费项目,不然就拿行李离开,四人因系女性且人生地不熟、环境寒冷,担心遇到危险,被迫购买自费游玩项目。因宋昕泽在向游客收取自费项目是在高速路行驶的大巴车内,且天气寒冷,在这一特殊地理环境下,部分因怕被导游撵下车被迫购买自费项目。2024年1月30日,该旅行团被迫购买自费项目游客伍凤怡林雪兰等 22人,共计被迫购买自费游玩项目钱款32,920元。经黑龙江海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2024年7月25日,海林市人民法院查明,宋昕泽作为导游,在从事导游工作中,采取语言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旅游项目,交易数额32,920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634.5元,犯罪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2024年10月16日,海林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宋昕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关于宋昕泽强迫交易案判决情况的通报;

2.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黑1083刑初93号;

3.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宋昕泽讯问笔录;

4.全国旅游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调取宋昕泽导游资格信息、身份证件

处罚理由当事人违法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之规定。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处罚内容现对你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导游证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4121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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