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1年版)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编制
2022年5月
目 录
《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适用说明 5
一、文化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71项) 7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13项) 7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9项) 20
(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裁量基准(3项) 28
(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裁量基准(11项) 48
(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裁量基准(5项) 59
(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裁量基准(7项) 64
(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裁量基准(6项) 70
二、文物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22项) 76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裁量基准(18项) 76
(十)《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项) 90
(十一)《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1项) 92
三、旅游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09项) 93
(十二)《旅游法》裁量基准(18项) 93
(十一)《旅行社条例》裁量基准(30项) 111
(十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裁量基准(6项) 140
(十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裁量基准(4项) 146
(十四)《导游管理办法》裁量基准(23项) 150
(十五)《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裁量基准(9项) 167
(十六)《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裁量基准(3项) 176
(十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裁量基准(7项) 179
(十八)《吉林省旅游条例》裁量基准(8项) 186
四、广播电视领域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9项) 194
(十九)《<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裁量基准(1项) 194
(二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裁量基准(5项) 195
(二十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裁量基准(2项) 200
(二十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项) 202
电影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7条14项) 203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裁量基准(7条14项) 203
《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适用说明
一. 本基准依据《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制定。
二. 本基准的裁量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23部法律法规规章。
三. 本基准仅对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对于无裁量空间的条款,依照法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 适用本基准时,根据适用行为对应相应的法条,适用性质对应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对照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五. 适用本基准时,对于有两个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且处罚基准不同的,按“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等《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本基准裁量幅度。
六.适用本基准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七.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八.初次违法是指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因违反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第一次被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次被发现或查处的属再次被查处。
九.本基准对涉及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等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按照《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制定。
十. 鼓励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进行细化、量化的应当在正式印发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执法部门和同级司法部门备案。
十一. 本基准合计224项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其中,文化领域共71项,文物领域22项,旅游领域108项,广播电视领域9项,电影领域14项。
内部文件注意保管,调离岗位进行移交。
一、文化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71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13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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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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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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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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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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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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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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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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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2.擅自经营2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擅自经营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擅自经营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2.擅自经营6个月以上的;
3.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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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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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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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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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2.出租出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个月以下的;
3.危害后果较轻的;
4.适用从轻减轻情形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2.出租出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危害后果一般的;
4.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租出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6个月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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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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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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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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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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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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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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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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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移送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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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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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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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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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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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试点地区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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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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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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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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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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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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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
停业整顿30日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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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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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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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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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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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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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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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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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一次接纳 2 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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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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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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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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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 次 接 纳 3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2.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4.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
5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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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直至吊销《网络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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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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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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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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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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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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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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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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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经营非网络游戏不超过3个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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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经营非网络游戏不超过3个游戏以上10个游戏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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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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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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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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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30日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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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非网络游戏超过10个游戏以上的
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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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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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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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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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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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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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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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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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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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1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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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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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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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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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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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再次被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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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30日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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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3个月以上的
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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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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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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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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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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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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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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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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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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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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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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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能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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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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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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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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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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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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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再次被查的;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都未悬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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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7000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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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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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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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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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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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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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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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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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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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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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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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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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1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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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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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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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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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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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再次被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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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30日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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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3个月以上的;
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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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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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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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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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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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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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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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2.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造成社会影响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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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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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造成社会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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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两年内再次被查的
|
停业整顿30日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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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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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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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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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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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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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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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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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上10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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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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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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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0名以上20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2.两年内再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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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30日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0名以上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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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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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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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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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但时间不足2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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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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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2.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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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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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再次被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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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30日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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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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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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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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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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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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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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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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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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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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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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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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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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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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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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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再次被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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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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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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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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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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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9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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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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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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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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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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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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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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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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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2.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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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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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有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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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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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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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2.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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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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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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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有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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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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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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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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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2.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纳3名以上5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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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接 纳 5名以上未成年人的;
2.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4.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
5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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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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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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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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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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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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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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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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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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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2.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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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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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纳3名以上5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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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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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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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接 纳 5名以上未成年人的;
2.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4.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
5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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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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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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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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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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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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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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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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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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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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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2.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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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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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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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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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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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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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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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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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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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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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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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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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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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没有及时改正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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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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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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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21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所有从业人员都没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2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较轻
|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都没建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3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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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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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裁量基准(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3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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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1: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较轻
|
初次违法,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5台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5台以上10台以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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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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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10台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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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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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1: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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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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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规定的备案时间3个月以下的
2.未备案的奖品目录10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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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超过规定的备案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未备案的奖品目录10项以上20项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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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超过规定的备案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未备案的奖品目录20项以上的;
3.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5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纳3名以上5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接 纳 5名以上未成年人的;
2.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4.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
5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
|
(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裁量

基准(1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6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2.。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9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7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系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9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8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系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9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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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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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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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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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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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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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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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系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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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9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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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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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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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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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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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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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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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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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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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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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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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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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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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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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无法及时改正的;
2.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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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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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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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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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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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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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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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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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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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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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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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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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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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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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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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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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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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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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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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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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系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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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4倍的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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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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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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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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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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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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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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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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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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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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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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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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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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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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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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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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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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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系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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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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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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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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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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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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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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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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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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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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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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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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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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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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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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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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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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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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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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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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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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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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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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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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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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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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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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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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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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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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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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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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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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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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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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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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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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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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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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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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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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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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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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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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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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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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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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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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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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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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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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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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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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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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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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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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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8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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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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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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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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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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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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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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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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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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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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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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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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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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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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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处8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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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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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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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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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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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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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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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处8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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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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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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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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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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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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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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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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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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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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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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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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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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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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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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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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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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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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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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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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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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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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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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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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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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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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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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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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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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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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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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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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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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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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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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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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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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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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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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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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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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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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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社会影响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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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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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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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社会影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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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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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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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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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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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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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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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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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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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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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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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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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没有及时改正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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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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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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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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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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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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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较轻
|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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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没有及时改正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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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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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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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裁量基准(1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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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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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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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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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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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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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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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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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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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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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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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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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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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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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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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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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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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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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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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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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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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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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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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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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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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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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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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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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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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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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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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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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9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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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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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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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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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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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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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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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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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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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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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9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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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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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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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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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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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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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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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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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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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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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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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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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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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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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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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9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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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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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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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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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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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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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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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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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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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9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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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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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较重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5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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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销售造成后果较轻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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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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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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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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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造成后果较轻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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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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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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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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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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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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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
|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造成后果较轻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及时停止造成后果较重的。
|
处8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53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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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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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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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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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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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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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裁量基准(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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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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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及时停止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没有及时停止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55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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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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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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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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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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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
|
较轻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3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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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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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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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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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较轻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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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较轻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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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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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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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裁量基准(7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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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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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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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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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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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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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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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3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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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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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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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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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再次被查处的
3.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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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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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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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60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一项: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较轻
|
初次违法,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10件以下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20件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61
|
对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少于5年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二项: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少于5年的;
2.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3种以下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没有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62
|
对“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未承担责任”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较轻
|
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及时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造成纠纷或有危害后果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3
|
对“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
较轻
|
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及时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造成纠纷或有危害后果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64
|
对“未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较轻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65
|
对“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较轻
|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没有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裁量基准(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6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考级人数10人以下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较轻: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考级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考级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3.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67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较轻
|
考级人数10人以下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考级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考级人数20人以上的;
2.再次被查处的
3.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68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0日以内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20日以上的。
2.再次被查处的
3.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69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5日以内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0日以上的。
2.再次被查处的
3.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70
|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再次被查处的
3.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71
|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再次被查处的
3.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文物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22项)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裁量基准(1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72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较轻
|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造成破坏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造成破坏不能恢复到原状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
|
较重
|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造成破坏,后果严重但不
|
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造成破坏,情节严重
|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73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较轻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不能恢复到原状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
|
较重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后果严重但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74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较轻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或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能恢复到原状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
|
较重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后果严重但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75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较轻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不能恢复到原状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
|
较重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后果严重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情节严重都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76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较轻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或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不能恢复到原状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
|
较重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后果严重但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77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较轻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不能恢复到原状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
|
较重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的,后果严重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的,情节严重都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78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的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
79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的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80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的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
81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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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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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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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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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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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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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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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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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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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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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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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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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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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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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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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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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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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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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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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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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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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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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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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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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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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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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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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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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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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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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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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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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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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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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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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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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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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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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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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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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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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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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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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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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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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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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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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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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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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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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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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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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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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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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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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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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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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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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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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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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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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1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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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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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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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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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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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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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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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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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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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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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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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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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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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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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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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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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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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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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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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较轻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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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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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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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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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营业额1倍至3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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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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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十五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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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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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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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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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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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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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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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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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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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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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文物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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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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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珍贵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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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5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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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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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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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文物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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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珍贵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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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5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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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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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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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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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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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文物破坏,能恢复原状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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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文物破坏,不能恢复到原状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保护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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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以1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文物破坏,能恢复原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以4万元以上8万以下;
|
较重
|
造成文物破坏,不能恢复到原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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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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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
警告
|
一般
|
造成文物破坏,能恢复原状的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以下;
|
较重
|
造成文物破坏,不能恢复到原状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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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93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文物造成损坏后果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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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造成文物破坏,但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文物破坏,拒不恢复到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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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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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破坏,不能恢复原状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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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09项)
(十二)《旅游法》裁量基准(18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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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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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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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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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项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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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2.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2.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3.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
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5.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6个月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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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项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2.未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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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款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款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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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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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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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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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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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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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2.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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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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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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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
97
|
第4项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2.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98
|
第5项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2.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累计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
2.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或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万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
2.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累计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或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2.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累计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99
|
第6项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2.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累计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
2.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或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万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
2.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累计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或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2.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累计15万元以上的;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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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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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项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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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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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万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
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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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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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项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2.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万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
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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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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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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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项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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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2.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万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
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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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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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项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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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2.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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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至二十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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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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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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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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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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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项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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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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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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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非法滞留、分团、脱团人数10人以下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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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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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次违法,非法滞分团、脱团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非法滞、分团、脱团人数20人以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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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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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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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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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项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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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损失5万元以下的或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初次违法,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危害后果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5.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损失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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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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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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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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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项
拒绝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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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2.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至二十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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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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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第14项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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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旅游者人数10人以下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20以上30人以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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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涉及旅游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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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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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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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项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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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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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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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2.造成危害后果较轻,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2.造成危害后果一般,不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09
|
第16项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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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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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被查处的;
2.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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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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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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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项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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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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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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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被查处的;
2.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11
|
第18项
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初次违法,索取小费金额不足3千元的。
|
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被查处的;
2.初次违法,索取小费金额3千元以上的
|
责令退还,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退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十一)《旅行社条例》裁量基准(3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12
|
第1项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13
|
第2项
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14
|
第3项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15
|
第4项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16
|
第5项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17
|
第6项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初次违法,并积极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18
|
第7项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初次违法,并积极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19
|
第8项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备案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0
|
第9项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超过备案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备案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1
|
第10项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超过报送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超过报送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报送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2
|
第11项
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3
|
第12项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4
|
第13项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人数10人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人数20以上30人以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人数3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5
|
第14项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人数10人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20以上30人以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涉及旅游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6
|
第15项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人数10人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20以上30人以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涉及旅游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7
|
第16项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大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28
|
第17项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人数10人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涉及旅游者20以上30人以下的;
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涉及旅游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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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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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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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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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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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项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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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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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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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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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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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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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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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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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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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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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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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项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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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大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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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项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较轻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至二十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2.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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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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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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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项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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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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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至二十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3.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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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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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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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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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项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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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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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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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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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至二十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4.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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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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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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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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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项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累计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累计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累计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累计1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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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项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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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违法,损害旅游者权益损失5万元以下的或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损害旅游者权益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危害后果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5.损害旅游者权益损失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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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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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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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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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项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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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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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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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项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38
|
第27项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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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39
|
第28项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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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40
|
第29项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41
|
第30项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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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裁量基准(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42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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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被查,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43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被查,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44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被查,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再次被查处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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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被查,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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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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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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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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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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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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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47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被查,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再次被查处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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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裁量基准(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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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被查,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责令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49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且拒不改正。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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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第三次被查,拒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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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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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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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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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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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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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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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十四)《导游管理办法》裁量基准(2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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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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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项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接受旅行社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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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千元以上4000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被查,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千元以上6000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53
|
第2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且拒不改正。
|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第三次被查;
2.拒不改正的;
3.拒不配合调查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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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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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
|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较轻
|
初次被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被查,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责令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55
|
第4项
导游人员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2.《旅游法》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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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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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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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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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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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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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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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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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项
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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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第五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2. 《旅游法》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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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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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项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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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2.《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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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至三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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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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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项
导游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2.《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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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违法所得三万至五万元的;
2.造成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1.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
2.造成较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规定第三次被查处的;
4.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3.造成严重旅游突发事件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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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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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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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60
|
第9项
导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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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3. 《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退还,处1000千元以上3000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退还,处3000千元以上6000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退还,处6000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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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第10项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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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2.《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千元以上3000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千元以上6000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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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第11项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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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63
|
第12项
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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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64
|
第13项
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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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65
|
第14项
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66
|
第15项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67
|
第16项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68
|
第17项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69
|
第18项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70
|
第19项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一般
|
初次违法。
|
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
|
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71
|
第20项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一般
|
初次违法。
|
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
|
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72
|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73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一般
|
初次违法。
|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
|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74
|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十五)《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裁量基准(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75
|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76
|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
|
一般
|
再次被查处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
|
严重
|
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77
|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78
|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79
|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80
|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81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初次违法,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造成旅游突发事件;
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领队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82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1个月。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并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2个月。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的罚款,并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3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并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83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吊销其领队证,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十六)《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裁量基准(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84
|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
较轻
|
初次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
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85
|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较轻
|
初次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
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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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措施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
较轻
|
初次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
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裁量基准(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87
|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停业整顿一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停业整顿二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停业整顿三个月,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88
|
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89
|
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90
|
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91
|
未取得质量基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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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基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基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较轻
|
初次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
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92
|
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
较轻
|
初次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6000元以上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
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93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
较轻
|
初次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
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警告,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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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吉林省旅游条例》裁量基准(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94
|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吉林省旅游条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较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违法所得五万至十万元的;
2.造成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4.造成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195
|
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吉林省旅游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较轻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违法所得三万至五万元的;
2.造成旅游突发事件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项再次被查处的的;
4.造成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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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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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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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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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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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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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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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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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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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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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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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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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未参加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从事导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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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发给导游资格证书,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
第六十二条 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应当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申请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导游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者经省、市(州)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语言水平测试合格;
(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经理、计划调度员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
(五)与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被吊销边境旅游领队证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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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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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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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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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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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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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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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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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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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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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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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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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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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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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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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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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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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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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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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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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处一万元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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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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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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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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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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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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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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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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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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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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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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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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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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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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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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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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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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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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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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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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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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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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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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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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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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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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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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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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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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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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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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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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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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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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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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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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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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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境外参与色情、赌博、涉毒等内容的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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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六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在境外参与色情、赌博、涉毒等内容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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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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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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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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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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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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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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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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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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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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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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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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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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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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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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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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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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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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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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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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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未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
《吉林省旅游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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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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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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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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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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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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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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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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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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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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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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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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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未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
《吉林省旅游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六十七条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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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
一般
|
初次违法,不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
较重
|
再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三个月。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旅游突发事件;2.造成社会影响;
3.具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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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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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播电视领域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9项)
(十九)《<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裁量基准(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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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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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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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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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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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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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轻微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未实行完毕,得到及时纠正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
|
一般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实行完毕,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违法行为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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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至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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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裁量基准(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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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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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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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未实行完毕,得到及时纠正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
一般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实行完毕,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违法行为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以及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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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未实行完毕,得到及时纠正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
对公民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对法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实行完毕,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对公民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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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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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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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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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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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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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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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
205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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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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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未实行完毕,得到及时纠正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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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一般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实行完毕,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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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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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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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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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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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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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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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未实行完毕,得到及时纠正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
对公民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对法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实行完毕,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对公民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违法行为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
对公民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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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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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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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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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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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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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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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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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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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未实行完毕,得到及时纠正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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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对法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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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实行完毕,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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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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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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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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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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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裁量基准(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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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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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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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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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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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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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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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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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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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未实行完毕,得到及时纠正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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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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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实行完毕,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违法行为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09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未实行完毕,得到及时纠正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一般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实行完毕,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违法行为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裁量基准(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基准
|
210
|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轻微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未实行完毕,得到及时纠正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违法行为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实行完毕,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3.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违法行为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电影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7条14项)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裁量基准(7条14项)
序号
|
适用行为
|
裁量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211-1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摄制或者发行电影2部以内或放映场次50场以内,银幕数量10块以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周以内,场所设施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摄制或者发行电影3部以上5部内或放映场次超过51场不足100场(含),银幕数量11块至20块以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周以上1个月内,场所设施条件基本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摄制或者发行电影6部以上或放映场次超过101场,银幕数量21块以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场所设施条件不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以所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减下限作为基数,给予基数15%-30%的酌增(不超过最高处罚限额)。
|
序号
|
适用行为
|
裁量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211-2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摄制或者发行电影2部以内或放映场次50场以内,银幕数量10块以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周以内,场所设施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摄制或者发行电影3部以上5部内或放映场次超过51场不足100场(含),银幕数量11块至20块以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周以上1个月内,场所设施条件基本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摄制或者发行电影6部以上或放映场次超过101场,银幕数量21块以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场所设施条件不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以所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减下限作为基数,给予基数15%-30%的酌增(不超过最高处罚限额)。
|
序号
|
适用行为
|
裁量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212-1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较轻
|
出租、出借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合并予以处罚
|
一般
|
专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合并予以处罚
|
较重
|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合并予以处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以所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减下限作为基数,给予基数15%-30%的酌增(不超过最高处罚限额)。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合并予以处罚
|
序号
|
适用行为
|
裁量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212-2
|
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较轻
|
出租、出借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专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合并予以处罚
|
较重
|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合并予以处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以所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减下限作为基数,给予基数15%-30%的酌增(不超过最高处罚限额)。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合并予以处罚
|
序号
|
适用行为
|
裁量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213-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较轻
|
申请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时,未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告知承诺书》规定的义务,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以贿赂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以所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减下限作为基数,给予基数15%-30%的酌增(不超过最高处罚限额)
|
序号
|
适用行为
|
裁量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213-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较轻
|
申请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时,未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告知承诺书》规定的义务,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
较重
|
以贿赂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以所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减下限作为基数,给予基数15%-30%的酌增(不超过最高处罚限额)。
|
序号
|
适用行为
|
裁量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214-1
|
对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
较轻
|
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2部以内,总场次不超过50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至十四倍的罚款
|
一般
|
发行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2部以内,总场次未超过100场;或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3部以上5部以下,总场次未超过100场;取得公映许可证后擅自变更内容1处,且不改变原片表述内容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四倍至十六倍的罚款
|
较重
|
发行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2部以内或总场次超过100场;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5部以上或总场次超过100场;已取得公映许可证后擅自内容2处以上或改变原片表述的;提供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或取得公映许可证后擅自变更内容送展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六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以所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减下限作为基数,给予基数15%-30%的酌增(不超过最高处罚限额)
|
序号
|
适用行为
|
裁量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214-2
|
对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
较轻
|
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2部以内,总场次不超过50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行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2部以内,总场次未超过100场;或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3部以上5部以下,总场次未超过100场;取得公映许可证后擅自变更内容1处,且不改变原片表述内容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发行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2部以内或总场次超过100场;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5部以上或总场次超过100场;已取得公映许可证后擅自内容2处以上或改变原片表述的;提供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或取得公映许可证后擅自变更内容送展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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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以所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减下限作为基数,给予基数15%-30%的酌增(不超过最高处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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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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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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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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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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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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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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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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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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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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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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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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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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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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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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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激化正在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造成轻微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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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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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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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激化正在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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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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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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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激化正在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严重影响我国正常对外交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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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五倍的罚款,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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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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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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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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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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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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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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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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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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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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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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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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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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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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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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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激化正在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造成轻微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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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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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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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激化正在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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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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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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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激化正在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严重影响我国正常对外交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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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罚款,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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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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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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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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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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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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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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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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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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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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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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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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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瞒报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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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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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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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瞒报收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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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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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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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瞒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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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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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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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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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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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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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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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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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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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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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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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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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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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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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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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放映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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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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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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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放映广告,经劝阻、告诫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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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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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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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放映广告,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或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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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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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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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内容含有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内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涉及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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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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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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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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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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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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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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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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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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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院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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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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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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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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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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