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白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王文江
地址:长白山大街3382号
守委托单位:白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孟润红
地址:浑江大街937号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以及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委托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3.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以及执行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暂时部分或全部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六、其它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一年,从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定;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送白山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