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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3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应急管理局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吉应急政策法规〔2020〕158 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2020 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2020

修订版)已经省应急管理厅第 3 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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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2020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增强行政

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

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

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

通知》和应急管理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基本信

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者办

事大厅公示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保障行

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坚持“谁执法、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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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的采

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正等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行政执法

职能的内设机构(包括接受委托执法的直属事业单位,下同)

负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基

本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

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在其职

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行政

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对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结

合“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权责清单公开,按

照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同时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

公开,并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

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按

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自身承担的行政执法抽查任

务,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抽查计划、抽查依据、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事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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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等内容进行明确,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

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服

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

构、受理条件、依据、审批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办理期限、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部门、投

诉渠道、是否收费、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

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现场

处理、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

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当事

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查证的途

径。

第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

罚等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时,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

员要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

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

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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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务(办事)大厅、服务

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

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

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具体工作由

窗口处(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

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

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

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

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原行政

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

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

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更正等工作,由承

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根据自身职责,按照“谁执法、谁

公开”的原则牵头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按照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

开公示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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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

罚材料,公开做出承诺,并经相应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核实后,

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

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

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与较大数额罚款相当的行政

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5日前公开本机

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

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监督检查(结果)。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

改情况、执法机关;

(二)行政许可(结果)。被许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

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许可机关、发证日期等;

(三)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

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执法

机关等;

(四)行政强制(结果)。执法对象、行政强制的措施、执

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执法机关等;

(五)行政确认(结果)。被确认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

济类型、确认事项、有效期、确认机关、确认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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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守

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

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应急管理

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主要是

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

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以政府(部门)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

示平台、政务大厅信息公示平台为主要载体。

(二)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

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明

白纸、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

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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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网络平台

建设由本部门承担网络平台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在政府

(部门)网站上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

第四章 宣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内设职能机构要落实“谁

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

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

等方式,宣传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

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

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原则,对督

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

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本制度

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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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应急管

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的通知》(吉应急政策法规〔2019〕51 号)同时废止。

抄报:应急管理部政法司

抄送:省司法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29 日印发

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 经办人:门洪涛 电话:8509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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