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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3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应急管理局

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2020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应

急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统称重大执法决定)

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应

急管理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应急管理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应急管理

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

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对

有关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二章 审核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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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能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

人负责。

法制审核岗位的人员要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

律专业背景的条件。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

总数的 5%。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

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

涉及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律师、

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行政执

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

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第三章 审 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类: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

险的行政许可的;

2.撤销行政许可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许可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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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对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

财物价值 5 万元以上的;

5.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

险的;

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类:

1.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

品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

查封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

险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行政执法监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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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具有执法职

能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

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集

体研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审核职能机构的部门负

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

见,将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提交办理材料;

(二)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指定审核人员;

(三)审核人员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复核并在审核意见上面签

字;

(五)审核人员返回办理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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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承办机构意见;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

间内补交。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

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

形式,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 3 个

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分

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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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向承办机构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

容和裁量适当、定性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

理由;

(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和裁量基准明显不当的,提

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

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

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本部门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

人或提交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

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报送重

大执法决定事项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

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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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制审核意见材料一并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档案实行集

中统一管理,并维护执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

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

行。

第二十二条 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由经办人员负责对行政

执法档案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和移交清册,移交给本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编目,原则上一案一件,整理方法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

有关规定执行,案卷内的材料应当编制卷内目录。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查阅、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持介

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经保管部门同意。查阅、利用涉密行

政执法档案的,按照保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利用档案实体,不得勾抹、涂改、剪裁、抽取,破坏档案的

原貌。

档案的复制件,经档案保管单位盖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

等的价值和证明效力。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保管期限

已满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进行鉴定、处理。对无保管价值的行政

执法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指定监销人员,经单位主要负责

人批准后到指定地点销毁,禁止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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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宣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内设职能机构要落实“谁执

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

体等方式,宣传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意义、主

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推行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原则,

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

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的审核人员和

审批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而导

致执法决定错误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执法档案丢失、损毁、泄

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档案的,由应急管理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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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应急管理

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试行)>的通知》(吉应急政策法规〔2019〕4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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