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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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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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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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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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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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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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已编制了应急预案并正常运行,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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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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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未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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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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