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填报单位:(公章)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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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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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部位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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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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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日 |
不收费 |
2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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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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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日 |
不收费 |
3 |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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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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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