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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服务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1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服务事项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机构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行政执法监察科 

  四、执法主体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办理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听证—送达—执行—结案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填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日内经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核,报“中心”负责人批准,3日内“中心”负责人作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决定。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1、立案 

  “中心”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单位有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填写《立案审批表》。 

  执法科室负责人2个工作日(以下“日”为工作日)内审核《立案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立案,3日内作出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 

  立案后承办人在15日内对案件全面调查取证 

  3、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有违反住房公积金规定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报分管主任批准后,送达当事人,责令限期办理。 

  当事人未按《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规定期限办理的,由执法监察科将案件提交管理中心审案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会议根据审案会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听证 

  符合听证条件的,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收《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心”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中心”负责人,由负责人依法作出决定。 

  5、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中心”应在15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 

  进行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执法科室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申请意见,报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执行。 

  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7、结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填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经“中心”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一)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当事人在限期改正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改正的; 

  (三)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或人民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中心”决定撤销案件的; 

  (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况。 

  结案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咨询途径 

  咨询部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监察科 

  咨询电话:0439-3283936 

  信函投诉: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四楼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监察科 

  十、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439-3283936 

  办公地址: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四楼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监察科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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