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白山市本级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前公示 | 返回首页 |
白山市公积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发布时间:2023-10-07 信息发布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相关材料的通知>》(白山府法函【2017】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现行的权力清单相关要求,特制定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检查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监察科 2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监察科 3 行政强制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监察科
初审: 复审: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