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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四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06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达到要求,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3. 单位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在期限内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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