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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6-27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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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1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现场检查 市级     1.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是否依法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
4.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1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检查 单位是否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3.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上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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