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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6     信息发布人:住建局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省科技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厅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法、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法规科设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厅执法业

务处室设专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执法职责,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项目清单,并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印发执行。

第六条省科技厅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七条省科技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撤销已作出执法决定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法规科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程序是否合法;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 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如果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执法业务处室应当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执法业务处室向局法规处送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会签等程序。

第十条执法业务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载明基本事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代拟稿应当载明相关事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相关证据资料;

)需要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完备,可以要求厅执法业务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无法如期补充的,应当直接退回执法业务处室。

第十一条执法业务处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有法定办结期限的,应当至少在办结期限前10个工作日送法规科审核。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业务处室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处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案件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规科可以邀请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出同意的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变更意见;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四条  法规科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厅法业务处室,一份留存归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装入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第十五条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业务处室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规科进行审核。

执法业务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厅法规科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业务处室启动协调机制,局务会或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法规科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物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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