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白山市住建局委托执法情况汇总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受委托组织名称 |
委托依据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委托期限 |
是否公示 |
公示平台
及网址 |
| 1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白山市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站 |
(一)对建设工程质量领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安排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质量监督;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监督检查检测单位和企业实验室的工作情况;
(四)行使建设工程质量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2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
(一)行使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二)行使对建筑行业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三)行使对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四)行使对其他建设工程备案与抽查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建筑节能服务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3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中心 |
(一)负责建筑市场现场监察相关工作;
(二)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三)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员除外)监督管理;
(四)落实实名制、调查、汇总、上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工作、签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
(六)负责建筑业的科技开发及城市抗震设防的宣传和文件转发工作;
(七)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初审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除外)考试,技术工人考核监管工作; |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4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公用 |
(一)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一是供水方面。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使对市建成区供水保障和生活饮用卫生管理工作。
二是节水方面。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行使对市建成区节水行业管理工作。三是污水处理行业方面。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使对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
(二)城市供热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等规定,行使对市建成区供热行业管理工作。
(三)城市燃气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对市建成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管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使对市建成区现有的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市政公用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5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征收经办中心 |
行使对市中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执法权 |
(一)对委托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指导工作,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执法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6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白山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
(一)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包括经纪机构、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商品房销预售、房屋租赁、房屋交易、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的管理工作;
(三)商品房预(现)售管理及合同网签备案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房地产市场服务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7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
(一)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
(二)督促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对房屋和市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四)监督培训机构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监督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七)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行使对市建成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检查监督的行政检查。 |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8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白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 |
行使对市区档案现场和档案移交领域的行政检查权。 |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城建档案未按时移交进行行政检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9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执法权。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行业管理工作。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房地产市场服务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10 |
吉林省白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
行使对市区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 |
(一)市政设施行政执法权。负责对市区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行业管理工作。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http://www. cbs.g
ov.cn/ |
| 1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