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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24     信息发布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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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章)                                                                                   时间:2025年3月16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审批和一、二级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2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2 供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号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4 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报建核准)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482号《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1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6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7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第四章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8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供热、排水供水、燃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修改)第三十一、三十六、三十九、四十二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9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2.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10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1.《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八条。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2.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11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批准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条。2.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12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2.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13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2.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14 新、改、扩建燃气项目及燃气经营网点布局批准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1.《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七、十条。2.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15 建筑业企业三级及部分不分等级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十三条。2.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16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1.《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八条。2.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17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修改)第109项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行政审批科
18 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19 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0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1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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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2 对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3 对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4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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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5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6 对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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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7 对违规出租房屋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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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号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8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9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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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1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3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4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5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6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1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7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1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8 对违反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1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39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1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40 对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4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42 对违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及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43 对违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44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白山市建设工程
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45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46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47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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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项、第2项、第3项)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48 对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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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4项、第5项、第6项)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49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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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0 对施工前未对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环境、季节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在城区施工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在施工现场搭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毗邻建筑物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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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1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施工前未经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做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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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2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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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3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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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4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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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5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或者附着装置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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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6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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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7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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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8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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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59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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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60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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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61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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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62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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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63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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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64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65 对于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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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白山市风景
园林管理处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根据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风景园林管理处
66 对于违法占用和改作他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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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风景
园林管理处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退还和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临时使用绿地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和补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造成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风景园林管理处
67 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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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公用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68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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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9 对建设单位有关质量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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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白山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0 对建设单位违反验收程序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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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1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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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2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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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3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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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4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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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5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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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6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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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7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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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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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9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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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0 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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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1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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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2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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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3 对检测机构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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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4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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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5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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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6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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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87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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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88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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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89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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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90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对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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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91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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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92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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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93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取得岗位证书,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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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的;
  (二)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的;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取得岗位证书,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94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销售充有燃气的燃气钢瓶,销售专门加热燃气钢瓶的装置;损坏公用燃气设施;转供燃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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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二)销售专门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装置的;  (三)损坏公用燃气设施的;(四)转供燃气的。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95 对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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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
  
  (五)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
  
  (六)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96 对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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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三)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97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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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散装水泥
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2013年2月18日)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或者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98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砂浆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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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散装水泥
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2013年2月18日)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企业按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处以300元、现场搅拌砂浆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99 对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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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2013年2月18日)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水泥生产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100 对违反使用和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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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中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的,对违法使用粘土砖部分予以拆除,并按已使用粘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二)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三)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六)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101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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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102 对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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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103 对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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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104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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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105 对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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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106 对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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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107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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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108 对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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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五章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109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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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1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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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11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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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12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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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13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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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14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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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15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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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16 对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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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17 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包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包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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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包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包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照权限吊销资质证书;单位、个人违法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18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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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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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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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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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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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2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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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年第137号令)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22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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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年第137号令)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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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对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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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3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24 对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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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3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25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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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3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26 对注册建造师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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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3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27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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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3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28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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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3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29 对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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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9号令)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0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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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9号令)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1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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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9号令)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2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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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第160号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3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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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4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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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第160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5 对建筑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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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2008年第167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6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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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2008年第167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7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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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2008年第167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8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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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2008年第167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39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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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2008年第167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0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建筑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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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2008年第167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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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2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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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3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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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4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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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5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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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50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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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50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7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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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50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8 对未办理注册造价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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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50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49 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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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50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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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50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1 对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未实行的;未公布招标控制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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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2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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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3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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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4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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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5 对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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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6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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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48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7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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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8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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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59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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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60 对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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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61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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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62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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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54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63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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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第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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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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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第18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65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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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第18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66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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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第18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67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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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68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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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69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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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0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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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1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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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2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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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3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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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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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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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6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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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7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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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8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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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79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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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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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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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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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82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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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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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84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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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85 对供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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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供热管理处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供热管理处
186 对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改变热用途或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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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供热管理处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供热管理处
187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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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188 对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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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189 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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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190 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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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191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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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第 110 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192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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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2002年5月1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193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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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2002年5月1日)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19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行政征收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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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195 建筑工程招标核准 行政确认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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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11第613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19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备案 行政确认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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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2010〕42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197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监督管理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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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198 对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粘土砖的进行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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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3年12月2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199 对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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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3年12月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200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规定采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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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3年12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201 对施工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使用粘土砖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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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3年12月5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202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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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3年12月6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五款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20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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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第四条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204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资料的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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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第二十五条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205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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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第二十六条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206 在城市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未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规定的除外)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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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第二十七条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207     市级                      
208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开工、验收备案审查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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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7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09 城市抗震设防管理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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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7号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10 燃气行业管理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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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燃气管理处
211 移民、节约用水行业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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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212 建设行业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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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13 供热行业管理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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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供热管理处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供热管理处
214 市政设施行业管理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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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公用科
215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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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16 施工图审查报告备案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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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34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17 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备案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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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18 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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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吉建发[2014]22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19 工程结算备案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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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6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20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与管理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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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21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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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6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2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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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23 新建工程、拆除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的安全措施备案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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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224 房地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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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97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25 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备案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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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97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226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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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法人或组织   吉建城【2005】12号文件<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附件:吉林省城市(县、镇)挖掘破损道路复原费标准 1.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 318元/㎡;2.挖掘水泥混凝土行车路面298元/㎡;3.挖掘沥青灌入式行车路面198元/㎡;4.挖掘碎石、土路及路肩40元/㎡;5.挖掘高级彩色方砖人行道:130元/㎡;6.挖掘有铺装人行道:80元/㎡;7.挖掘边石、界石、街衢:40元/米;8.履带车损坏路面: 20元/㎡;9.建筑施工损坏路面: 35/㎡;10.涵管穿越道路:20元/米 委托公用科
227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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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法人或组织    吉价收[2001]27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吉财非税[2007]749号,吉省价收联[2009]80号。(一)经营性占道(商业性摊点):一级街路1.62元/㎡,二级街路0.99元/㎡。(二)非经营性占道:一级街路0.99元/㎡,二级街路0.63元/㎡。 委托公用科
228 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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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第159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29 物业行政调解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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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物业管理处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吉政令第203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物业管理处
230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采取的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其他 市级 白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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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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