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 发布时间:2026-07-24 信息发布人:住建局 |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长白山大街34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江 受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周程勃 为进一步规范白山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给白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在白山市行政辖区内行使。 一、委托事项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建筑行业管理工作。 (一)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 (二)督促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对房屋和市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四)监督培训机构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监督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七)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行使对市建成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检查监督的行政检查。 二、委托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并接收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受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6年1月1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长白山大街34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江 受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4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天玉 为进一步规范白山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给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白山市行政辖区内行使。 一、委托事项 为加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强化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市中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权限 (一)对委托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指导工作,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执法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并接收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受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长白山大街34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江 受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456号 法定代表人:薛洪文 为进一步规范白山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给白山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在白山市中心区内行使。 一、委托事项 为强化白山市中心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等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员除外)、招投标、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等方面管理,依法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对白山市中心区建筑市场领域进行监管: (一)负责建筑市场现场监察相关工作; (二)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三)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员除外)监督管理; (四)落实实名制、调查、汇总、上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工作、签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 (六)负责建筑业的科技开发及城市抗震设防的宣传和文件转发工作; (七)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初审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除外)考试,技术工人考核监管工作;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组织的重大执法决定,必须报局法制部门法制审核后,经局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受委托组织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受委托组织负责代表委托机关参与案件应诉等相关诉讼活动。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并接收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受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长白山大街34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江 受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喜丰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宪法 为进一步规范白山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给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白山市行政辖区内行使。 一、委托事项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使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对建设工程质量领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安排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质量监督;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监督检查检测单位和企业实验室的工作情况; (四)行使建设工程质量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二、委托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并接收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受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长白山大街34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江 受委托单位名称: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4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 为进一步规范白山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给白山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在白山市行政辖区内行使。 一、委托事项 为强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规定,行使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对建设工程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一)行使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二)行使对建筑行业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三)行使对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四)行使对其他建设工程备案与抽查的行政检查权和监督管理权。 二、委托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建筑节能服务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并接收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受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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