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42、43、44条。
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村镇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乖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4、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7、土地分类面积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选址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录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行政审批窗口按照各科室权限转办给各相关人员审查、复核相关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明确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项目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我局应做的相应工作;
3.行政审批窗口承办科室做出的决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应做的相应工作。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八、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2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44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45、46、47、48、55、56、57条。
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用地单位提供)
2.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择意见书。(用地单位提供)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用地单位提供)
2. 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3.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等情况;(用地单位提供)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提供)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选址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录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行政审批窗口按照各科室权限转办给各相关人员审查、复核相关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明确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项目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我局应做的相应工作;
3.行政审批窗口承办科室做出的决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应做的相应工作。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八、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2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44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49、50、51、52、56、57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3.市防雷、人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4.市规划局建审科出具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建筑部分审查意见单原件;
5.由市规划局建审科审查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图及管线综合平面图各5份(附电子版光盘);
6.公示结束通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须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7.如有绿地要求,应提供经市规划局建审科出具的绿地设计部分审查意见单原件;
8.如需委托办理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道路)
1、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工改系统如果有,则无需提供)
3、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工程管线审查意见单原件
4、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管线平面图5份(附电子版光盘)
5、公示结束通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须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6、其他应提供的相关图文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管线)
1、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3、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工程管线审查意见单原件
4、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管线平面图5份(附电子版光盘)
5、公示结束通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须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6、其他应提供的相关图文资料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录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行政审批窗口按照各科室权限转办给各相关人员审查、复核相关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明确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项目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我局应做的相应工作;
3.行政审批窗口承办科室做出的决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应做的相应工作。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八、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2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4.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2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1.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4.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底层建设工程施工图;
5.《建筑工程定位放线测绘报告》;
6.《建筑工程定位验线测绘报告》。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验线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
2.由吉林省工程领域审批系统转给局内科室审批;
3.根据意见核发验线合格通知书。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大厅三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八、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7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5.规划条件核实
一、项目名称:
规划条件核实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村镇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出具规划条件的,需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5.有资质测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出具的竣工核实审查意见;
8.消防审查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登记。
五、办理程序:
1.受理项目单位的竣工规划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
2.根据规划院的测绘报告及规划监察意见形成初始意见;
3.各领导给出决定性意见;
4.根据意见核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七楼建审科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7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6.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一、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村镇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出具规划条件的,需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5.有资质测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出具的竣工核实审查意见;
8.消防审查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登记。
五、办理程序:
1.受理项目单位的竣工规划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
2.根据规划院的测绘报告及规划监察意见形成初始意见;
3.各领导给出决定性意见;
4.根据意见核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七楼建审科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7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53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村镇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包含拟建项目情况说明)1份
2、集体土地权属文件:1、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2、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提交国土部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转变为建设用地的书面意见;
3、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村委会、乡镇政府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
5、如涉及发改、环保、人防、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6、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所在区域的现状地形图
7、经市自然资源局建审科通过的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出具的规划总平面图
8、如需委托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录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行政审批窗口按照各科室权限转办给各相关人员审查、复核相关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明确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项目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我局应做的相应工作;
3.行政审批窗口依据承办科室做出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应做的相应工作。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八、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2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8.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一、项目名称:划定矿区范围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受理条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勘查、开采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四、申请材料
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国土资发[1998]7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范围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80西安坐标系统标定各个拐点的坐标)。(4)矿山建设资金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5、矿区距铁路1000米以外的证明材料;
6 、储量备案证明,查明会计师登记及地质资料汇交的证明。
7、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对拟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调查报告。
8、邻矿协议。
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要有招、拍、挂的证明文件。
五、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窗口工作人员协调有关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组织现场踏查,提出审核意见和现场踏查意见,报局会审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步:局会审领导小组听取审核意见和现场踏查情况,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第七步:告知申请人该审批项目的收费标准,引导申请人到结算窗口缴费。
第八步:通知申请人到大厅窗口领取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文件。
第九步:公布审批结果。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6个工作日。
九、本项目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9、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
9.1采矿权授予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采矿权授予审批
二、审批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一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审批条件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勘查、开采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四、申报材料
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国土资发[1998]7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采矿权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要求字迹清晰,应填栏目必须填全;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80西安坐标系统标定各个拐点的坐标);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
4、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资金由银行出具证明;其它由申请人出具说明,并由矿山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备案的有关资料;
7、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登记机关发证时签定),采矿权人缴纳税费收据复印件(国地税:使用费、补偿费);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10、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复印件;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复印件);
1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
12、相邻矿之间的邻矿协议(要求带拐点坐标的邻矿协议);
13、登记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意见。
1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
15、采矿权价款和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证明。
16、土地复垦报告及审查意见。
9.2采矿权延续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审批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矿山规模和矿种确定。需要继续采矿的,可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
三、审批条件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延续,必须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
四、申报材料
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延续申请登记书:要求字迹清晰,应填栏目必须填全;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系统标定各个拐点的坐标);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5、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备案的有关资料;
6、登记机关签定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登记机关发证时签定);缴纳税费收据复印件;征费(税)部门出具完费(税)证明;
7、环保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非煤矿山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安全监管审批机关审查合格的“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9、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复印件;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复印件);
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矿区距铁路1000米以外的证明材料。
12、相邻矿之间的邻界协议(要求带拐点坐标的邻矿协议)。
13、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备案证明。
1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5、土地复垦报告及审查意见。
9.3采矿权变更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审批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采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审批条件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申请采矿权变更,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变更采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四、申报材料
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要求字迹清晰,应填栏目必须填全;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系统标定各个拐点的坐标);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5、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6、登记机关签定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登记机关发证时签定);缴纳税费收据复印件;征费(税)部门出具完费(税)证明。
7、环保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开采范围、矿种、方式、规模”发生改变的非煤矿山: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安全生产审批机关出具的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通知单”(变更部分);
9、变更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还应提交登记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意见。
10、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复印件;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复印件);
1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矿区距铁路1000米以外的证明材料;“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确定为单独保留矿、井的证明材料;
13、相邻矿之间的邻矿协议(要求带拐点坐标的邻矿协议)。
14、矿区范围扩大的需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
1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16、土地复垦报告及审查意见。
9.4采矿权注销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采矿权注销审批
二、审批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时,需要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在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审批条件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采矿权注销,需符合下列要求: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在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矿区范围图;
3、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税费征收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文件;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
6、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意见。
7、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8、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它资料汇交证明。
9、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税、补偿费、使用费、价款)
9.5采矿权转让审核
一、审核项目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核
二、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三、审核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采矿权转让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四份)
2.转让申请人出具的材料。
⑴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⑵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⑷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⑸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⑹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⑺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⑻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内容包括: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转让采矿权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
⑼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⑾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⑿申请转让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3.受让人出具的材料。
⑴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⑵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⑶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⑷县(市、区)国土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意见。
五、审核流程
第一步:转让双方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资料(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已签署调查意见)。
第二步:矿产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矿产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步:矿产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登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
第六步:由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报局主管领导;由局相关科室对转让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申报材料和受让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和集体会审。
第七步: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审核和会审通过的,由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材料;未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该上报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由省国土厅计费,市国土局不收费
八、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6个工作日。
九、本项目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乖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4、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7、土地分类面积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选址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录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行政审批窗口按照各科室权限转办给各相关人员审查、复核相关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明确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项目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我局应做的相应工作;
3.行政审批窗口承办科室做出的决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应做的相应工作。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八、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2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44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45、46、47、48、55、56、57条。
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用地单位提供)
2.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择意见书。(用地单位提供)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用地单位提供)
2. 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3.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等情况;(用地单位提供)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提供)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选址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录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行政审批窗口按照各科室权限转办给各相关人员审查、复核相关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明确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项目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我局应做的相应工作;
3.行政审批窗口承办科室做出的决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应做的相应工作。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八、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2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44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49、50、51、52、56、57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3.市防雷、人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4.市规划局建审科出具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建筑部分审查意见单原件;
5.由市规划局建审科审查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图及管线综合平面图各5份(附电子版光盘);
6.公示结束通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须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7.如有绿地要求,应提供经市规划局建审科出具的绿地设计部分审查意见单原件;
8.如需委托办理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道路)
1、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工改系统如果有,则无需提供)
3、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工程管线审查意见单原件
4、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管线平面图5份(附电子版光盘)
5、公示结束通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须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6、其他应提供的相关图文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管线)
1、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3、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工程管线审查意见单原件
4、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管线平面图5份(附电子版光盘)
5、公示结束通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须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6、其他应提供的相关图文资料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录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行政审批窗口按照各科室权限转办给各相关人员审查、复核相关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明确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项目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我局应做的相应工作;
3.行政审批窗口承办科室做出的决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应做的相应工作。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八、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2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4.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2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1.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4.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底层建设工程施工图;
5.《建筑工程定位放线测绘报告》;
6.《建筑工程定位验线测绘报告》。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验线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
2.由吉林省工程领域审批系统转给局内科室审批;
3.根据意见核发验线合格通知书。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大厅三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八、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7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5.规划条件核实
一、项目名称:
规划条件核实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村镇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出具规划条件的,需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5.有资质测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出具的竣工核实审查意见;
8.消防审查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登记。
五、办理程序:
1.受理项目单位的竣工规划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
2.根据规划院的测绘报告及规划监察意见形成初始意见;
3.各领导给出决定性意见;
4.根据意见核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七楼建审科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7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6.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一、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村镇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出具规划条件的,需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5.有资质测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出具的竣工核实审查意见;
8.消防审查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登记。
五、办理程序:
1.受理项目单位的竣工规划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
2.根据规划院的测绘报告及规划监察意见形成初始意见;
3.各领导给出决定性意见;
4.根据意见核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七楼建审科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7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
2.《吉林城乡规划条例》第53条。
三、受理条件:
1.主体合法;
2.符合村镇规划;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包含拟建项目情况说明)1份
2、集体土地权属文件:1、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2、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提交国土部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转变为建设用地的书面意见;
3、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村委会、乡镇政府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
5、如涉及发改、环保、人防、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6、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所在区域的现状地形图
7、经市自然资源局建审科通过的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出具的规划总平面图
8、如需委托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及全部报审要件录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行政审批窗口按照各科室权限转办给各相关人员审查、复核相关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明确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项目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我局应做的相应工作;
3.行政审批窗口依据承办科室做出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下一步规划手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应做的相应工作。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
八、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须上报城规委和组织专家论证的,以及按法定要求须公示的项目,其审查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61002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8.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一、项目名称:划定矿区范围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受理条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勘查、开采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四、申请材料
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国土资发[1998]7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范围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80西安坐标系统标定各个拐点的坐标)。(4)矿山建设资金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5、矿区距铁路1000米以外的证明材料;
6 、储量备案证明,查明会计师登记及地质资料汇交的证明。
7、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对拟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调查报告。
8、邻矿协议。
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要有招、拍、挂的证明文件。
五、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窗口工作人员协调有关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组织现场踏查,提出审核意见和现场踏查意见,报局会审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步:局会审领导小组听取审核意见和现场踏查情况,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第七步:告知申请人该审批项目的收费标准,引导申请人到结算窗口缴费。
第八步:通知申请人到大厅窗口领取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文件。
第九步:公布审批结果。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6个工作日。
九、本项目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9、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
9.1采矿权授予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采矿权授予审批
二、审批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一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审批条件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勘查、开采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四、申报材料
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国土资发[1998]7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采矿权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要求字迹清晰,应填栏目必须填全;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80西安坐标系统标定各个拐点的坐标);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
4、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资金由银行出具证明;其它由申请人出具说明,并由矿山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备案的有关资料;
7、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登记机关发证时签定),采矿权人缴纳税费收据复印件(国地税:使用费、补偿费);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10、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复印件;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复印件);
1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
12、相邻矿之间的邻矿协议(要求带拐点坐标的邻矿协议);
13、登记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意见。
1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
15、采矿权价款和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证明。
16、土地复垦报告及审查意见。
9.2采矿权延续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审批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矿山规模和矿种确定。需要继续采矿的,可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
三、审批条件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延续,必须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
四、申报材料
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延续申请登记书:要求字迹清晰,应填栏目必须填全;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系统标定各个拐点的坐标);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5、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备案的有关资料;
6、登记机关签定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登记机关发证时签定);缴纳税费收据复印件;征费(税)部门出具完费(税)证明;
7、环保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非煤矿山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安全监管审批机关审查合格的“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9、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复印件;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复印件);
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矿区距铁路1000米以外的证明材料。
12、相邻矿之间的邻界协议(要求带拐点坐标的邻矿协议)。
13、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备案证明。
1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5、土地复垦报告及审查意见。
9.3采矿权变更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审批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采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审批条件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申请采矿权变更,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变更采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四、申报材料
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要求字迹清晰,应填栏目必须填全;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系统标定各个拐点的坐标);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5、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6、登记机关签定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登记机关发证时签定);缴纳税费收据复印件;征费(税)部门出具完费(税)证明。
7、环保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开采范围、矿种、方式、规模”发生改变的非煤矿山: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安全生产审批机关出具的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通知单”(变更部分);
9、变更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还应提交登记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意见。
10、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复印件;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复印件);
1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矿区距铁路1000米以外的证明材料;“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确定为单独保留矿、井的证明材料;
13、相邻矿之间的邻矿协议(要求带拐点坐标的邻矿协议)。
14、矿区范围扩大的需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
1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16、土地复垦报告及审查意见。
9.4采矿权注销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采矿权注销审批
二、审批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时,需要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在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审批条件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采矿权注销,需符合下列要求: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在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矿区范围图;
3、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税费征收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文件;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及现场踏查表(市本级发证的甲类矿山企业)。
6、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意见。
7、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8、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它资料汇交证明。
9、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税、补偿费、使用费、价款)
9.5采矿权转让审核
一、审核项目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核
二、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三、审核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采矿权转让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四份)
2.转让申请人出具的材料。
⑴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⑵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⑷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⑸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⑹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⑺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⑻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内容包括: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转让采矿权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
⑼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⑾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⑿申请转让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3.受让人出具的材料。
⑴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⑵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⑶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⑷县(市、区)国土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意见。
五、审核流程
第一步:转让双方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资料(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已签署调查意见)。
第二步:矿产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矿产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步:矿产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登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
第六步:由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报局主管领导;由局相关科室对转让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申报材料和受让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和集体会审。
第七步: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审核和会审通过的,由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材料;未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该上报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由省国土厅计费,市国土局不收费
八、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6个工作日。
九、本项目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