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队主要职责:
(一)受市局委托,对辖区内遵守和执行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市局委托,对违反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三)受市局委托,对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有偿使用和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权权属变更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使用管理情况动态巡查。
二、领导分工:
负责人薛青海同志负责全面工作;
副大队长金连山同志分管矿产资源执法工作;
副大队长张洪新同志分管土地资源执法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矿产资源执法管理科:
副大队长:金连山
负责辖区内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处。
(二)土地资源执法管理科:
副大队长:张洪新
负责辖区内违反土地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处。
四、大队工作人员执法证件编号:
薛青海:F00040022
金连山:F00040030
张洪新:F0003043
五、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
1、案件来源:巡查发现、信访举报、媒体披露、上级交办、12336举报受理;
2、案件受理和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3、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现场踏查、测绘、鉴定等;
4、案件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拟定处理意见(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情节轻微的,撤销立案;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处理决定:做出行政处罚的履行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结果与事实一致的,给予行政处罚;结果与事实不符的,重新组织调查);
6、送达: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督促自动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
六、常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类别:
(一)土地:
1、违法转让类;
2、违法占地类;
3、违法批地类;
4、破坏耕地类;
5、其他类。
矿产:
1、违法勘查类;
2、违法开采类;
3、违法转让类;
4、违法审批发证类;
5、其他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