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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白山市财政局 日期:2021-09-16

  

  

浑江区财政局、江源区财政局:

根据吉财社指﹝20210688号文件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97号)等规定,现下达你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72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

此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中收入列 “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二、工作要求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财政部门在分配直达资金时,请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地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组织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责任编辑:白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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