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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外债金融科,卢梦娇,3226108)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税政法制科,董越,3222862)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税政法制科,董越,3222862)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税政法制科,董越,3222862)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税政法制科,董越,3222862)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20〕186号)
  1.自2020年12月30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如确需延长,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2.个人贷款及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5:3:2;中型企业及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5:5。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外债金融科,卢梦娇,3226108)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的通知》(吉财税〔2020〕537号)
  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税政法制科,许淑瑛,3386030)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总要求,指导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列示,明确要求采购人通过分期付款、提高首期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履约能力。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刘莹,322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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