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民族事务委员会
《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吉财预〔2022〕612号)
(一)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1.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2.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和省民委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科,李文慧,321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