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
省级
生态环境局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便利项目开工建设。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17大类44小类行业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动态更新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提前介入,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公开环境基础数据,优化管理流程,实现“不见面”审批。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臧杰,3226650)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时期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0〕2号)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类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容缺办理等方式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能够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经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或主管单位)认定属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相关建设情况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臧杰,3226650)
《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园区名单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1〕16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吉林省生态厅继2019年12月以来将41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纳入全省改革试点园区。试点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我市被纳入的试点园区:白山经济开发区、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吉林抚松工业园区。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臧杰,3226650)
《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更大力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1〕13号)
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好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公示、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并联开展,实施环评受理材料“容缺后补”机制。对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实施新增主要去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将环境影响小,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医疗卫生、公共设施管理、旅游开发等行业建设项目,取消环评登记备案。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臧杰,3226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