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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90号)
  围绕:1.港口、检验检疫等进出口环节收费。2.商业银行等企业融资相关收费。3.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收费。4.公路、铁路等物流领域收费。5.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相关收费。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坚决防止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保证金等行为,确保每一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吉林省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122-2035年)>工作方案》有关规定
  优化专利奖励政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组织开展吉林省专利奖评选,对获得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准化资金用于组织实施标准化各项工作。具体包括:1.标准制(修)订及科研项目;2.标准成果奖励项目;3.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4.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5.标准化基础性工作;6.省委、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厅确定的重点工作。标准化资金使用按照标准化项目类别不同,采用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意见》(吉市监联字〔2020〕34号)
  大力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将更多事项纳入“e窗通”办理,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1天。持续优化企业开办流程,降低开办成本,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不同场所应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十条措施》(吉市监注字〔2021〕33号)
  在我省企业开办全面实现“一表申请、一窗领取、一网通办、一日办结”基础上,推出年底前企业开办全免费;实行近似企业名称不审查,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企业名称是否近似,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自主选择使用;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以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集群注册;推行住所登记承诺制,在集中登记地、实地备案场地、大型楼宇内的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仅需提交告知承诺书,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全面推行登记注册重大项目“预约办”,外商投资企业“远程办”,个体工商户“即时办”。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确认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时限由9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三品一械”(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时限由22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全省联合抽查比例平均不低于22%,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对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简单案件时限由90日压缩至45日;对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关于打造吉林区域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45号)
  开展“吉致吉品”区域品牌认证,推动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向区域品牌升级,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吉林大米、鲜食玉米、吉林牛肉、吉林鹿茸、长白山人参、木耳、杂粮杂豆、矿泉水等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安全优质绿色产品,打造吉林农产品和食品品牌。围绕冰雪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森林休闲康养和养老服务等产业,打造吉林服务品牌。围绕汽车及零部件、重点消费品、化工、化纤、装备制造、冶金建材和电子信息等产业,打造吉林制造品牌。

  《省市场监管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吉市监综合字〔2022〕41号)
  全面推广登记注册“怎么能办”窗口。施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审批告知承诺。延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期限。延长计量授权和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期限。延长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期限。压缩“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时间。优化市场主体年报服务。建立吉林省地方标准制订“绿色通道”。优惠检验检测收费。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提高商品条码注册初审效率。强化知识产权服务。简化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流程。加大游乐设施安全保障服务力度。

  《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吉市监质字〔2022〕105号)
  打造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四种”模式,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核心,以知识产权、品牌培育等为延伸,全面打造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中心、服务站、综合体、合作社“四种”模式,推广培育一批示范典型,推动实现“一站式”服务。开展“六个”专项行动。围绕企业质量提升堵点和痛点,回应企业需求,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营造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惠百城助万企”的浓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减轻税费负担;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推动降低物流成本;减免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费券政策范围;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降低个体工商户涉及银行业务成本;支持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实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强化首次创业资金支持;推行歇业制度。

  《关于进一步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的接续措施》(吉市监联字〔2023〕1号)
  1.优化完善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功能,开辟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为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依托平台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和申报缴税服务,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接受税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建设协同管理服务平台,依托该平台探索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受托代办申报缴税”,帮助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健康快速发展。
  2.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化,无需先注销、再设立,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当场办结。
  3.实施个体工商户歇业制度。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规定,依托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
  三、市级层面相关政策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22〕3号)
  开展“十大培育提升行动”:主要有科技型企业、“四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汽车、新材料、医药产业、文旅康养产业、商贸流通业和金融业企业培育提升行动等。
  实施“八大服务保障工程”:主要有营商环境优化工程、招大引强工程、双创服务工程、要素保障工程、品牌培育工程、减负助力工程、市场环境净化工程、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等。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于洪梅,3536779)

  《关于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壮大持续推动“个转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白山个转企发〔2022〕1号)和《白山市个体工商户暨小微企业三年培育成长计划(2022-2024年)》(白山市监联字〔2022〕3号)
  “个转企”登记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新设企业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且原主营业务不变的,支持其拓展经营业务、扩大经营范围。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企业名称是否近似,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自主选择使用。支持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后,继续使用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公章刻制费用由地方政府支付。允许“个转企”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方式。“个转企”登记时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许可内容不变的,无需重新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办税服务厅设置“个转企”绿色通道,12366服务热线开通“个转企”专线,提供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咨询导税服务。引导“个转企”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红色孵化器”发展,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创业培训等服务。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营经济发展指导科,燕金良,3260027)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22〕22号)
  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减税降费退税;降低⽔电气使用成本;减免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政府消费券政策范围;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加⼤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网通办”实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强化首次创业资金支持;允许个体工商户摆摊经营。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营经济发展指导科,燕金良,3260027)

  《关于进一步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促进健康发展的措施》(白山市监联字〔2023〕3号)
  深化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办”。加强新业态个体工商户登记事前辅导,实现登记服务前移,实现“一个环节、一网通办、当场办结”,推行“不见面”办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简化变更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线下或线上直接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持续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个体工商户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办理备案,自主决定最长不超过3年的歇业。给足市场主体休整期,降低市场主体求存成本,助力信心恢复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于洪梅,353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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