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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税务局,法制科,李蕙君,51101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税务局,法制科,李蕙君,51101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税务局,法制科,李蕙君,51101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税务局,法制科,李蕙君,51101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税务局,法制科,李蕙君,51101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税务局,法制科,李蕙君,51101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税务局,法制科,李蕙君,5110101)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按50%幅度减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3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税务局,法制科,李蕙君,5110101)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1.纳税人关闭、停产(业)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关闭、停产(业)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2.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3.纳税人从事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5.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政策解读者及联系方式:税务局,法制科,李蕙君,51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