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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自然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事项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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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发布时间:2020-05-08

一、项目名称: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二、政策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三、受理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是指自行招用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安全防范工作或者为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有两种类型: 

1.自行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自行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四、申请材料: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6.《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发证。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公安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1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29890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