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三、受理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四、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有外国企业控股)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六、办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2楼
八、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388716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