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职工工伤认定
二、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受理条件: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四、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程序:
1.受理:工作人员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调查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取证;
3.作出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4.送达: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到个人和单位。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人社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楼
八、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24976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