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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发布时间:2020-05-08

一、项目名称: 

固体(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受理条件: 

跨省转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申请跨省转移;虽然已具有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但由于经营单位已达到核定的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规模的,或者经营单位没有正常生产,无法处置某种危险废物的,可申请跨省转移。 

四、申请材料: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计划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书); 

2.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复印)(运输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废物运输协议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行车证、车辆照片、押运员证、押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废物处置协议(废物处置协议); 

5.废物运输协议(废物运输协议);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预案; 

8.道路运输途经地说明及运输路线图。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请省环境厅函征接受地省级环境部门意见; 

3.接受地环境部门是否是否同意接收; 

4.固体(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函征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时间)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26650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