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固体(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受理条件:
跨省转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申请跨省转移;虽然已具有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但由于经营单位已达到核定的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规模的,或者经营单位没有正常生产,无法处置某种危险废物的,可申请跨省转移。
四、申请材料: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计划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书);
2.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复印)(运输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废物运输协议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行车证、车辆照片、押运员证、押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废物处置协议(废物处置协议);
5.废物运输协议(废物运输协议);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预案;
8.道路运输途经地说明及运输路线图。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请省环境厅函征接受地省级环境部门意见;
3.接受地环境部门是否是否同意接收;
4.固体(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楼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函征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时间)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26650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