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二、政策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受理条件: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2.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4.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申请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应急局有关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有关人员受理申报人递交申请,并对基本材料进行核对;
3.出具应急预案登记表。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应急管理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爱民街116号
八、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23574/3223580/3215005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