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清税(费)注销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三、受理条件:
1.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2.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
四、申请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巡查;
税务机关根据是否存在疑点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巡查,需要进行调查巡查的,核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等。
3.注销;
根据调查巡查反馈情况,决定是否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办结所有未结事项的,注销税务登记;
(2)经调查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未尽事宜的,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通知),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
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不再通过该业务办理。
(4)若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5)注销通过后收缴并核销相关税务证件及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4.发放。
注销税务登记的,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六、办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2楼
八、办结时限: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事项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388716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